一、案件概况
2023 年 9 月,佟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钱某求助,请求钱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后转借其使用,并承诺出具借条、支付相应利息。钱某应允后,以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 16 万元,银行放款后钱某将 16 万元全额转至佟某账户,佟某向钱某出具借条,明确还款方式、利息标准及逾期责任。
初期佟某按约还款,后还款态度消极,经多次催告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钱某为避免征信受损,自行垫付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后因还款压力增大,通过其他小贷平台周转维持还款,多次催要无果后,钱某将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佟某偿还剩余本金、银行利息及约定利息。
二、办案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出借人主张的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出借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利息诉求需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
三、审理经过
- 1.举证质证钱某提交贷款合同、转账记录、借条、银行还款凭证等,证明贷款转借事实及自身实际损失;佟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以资金困难为由抗辩无力全额还款。
- 2.法院认定法院审理认为,钱某出借款项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其套取贷款转贷给佟某,属于规避金融监管、扰乱信贷秩序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钱某配合套取贷款存在过错,对自身资金占用损失负有责任,其主张的约定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佟某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扣除已还款项后,剩余款项应全额退还钱某。
- 3.裁判结果法院依法判决:佟某向钱某返还款项 12 万余元;驳回钱某关于利息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案件亮点
- 1.法律适用精准:严格认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无效情形,明确利息诉求不予支持的裁判规则,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 2.风险警示清晰:揭示 “帮朋友贷款转借” 的多重法律风险,涵盖征信受损、合同无效、利息不获保护、债务自行承担等核心风险点。
- 3.实务指引明确:为个人民间借贷提供合规指引,强调资金来源合法性、借贷行为规范性,防范人情借贷引发的法律纠纷。
五、法条链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六、律师提示
- 1.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必须为自有资金,严禁套取银行贷款、信用卡透支、小贷平台借款等信贷资金转贷他人。
- 2.切勿碍于情面为他人 “代贷”“转借”,避免自身承担贷款还款义务、征信逾期、诉讼执行等法律风险。
- 3.借贷行为应签订规范书面凭证,明确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等,留存完整转账、催收记录,形成有效证据链。
- 4.遇朋友借款请求,审慎评估风险,拒绝违规转贷,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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