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类型
买卖合同纠纷
二、基本案情
某个体食品经营商户自 2017 年起,为当地某餐饮管理公司长期供应米面粮油等食材,双方形成长期合作交易习惯,约定按月结算货款。
合作前期餐饮公司均按时结清款项,建立信任后,对方以资金周转为由开始赊购货物。2025 年 4 月 10 日,双方通过线上方式对账确认,餐饮公司累计拖欠货款共计 309623 元。
此后经营商户多次通过电话、线上沟通、上门催告等方式索要欠款,餐饮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无奈之下,该食品经营商户委托我方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
经查,涉案餐饮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诉讼过程中,餐饮公司及独资股东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三、代理思路
- 1.梳理长期供货记录、线上对账凭证、催款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链,证实双方合法买卖合同关系及拖欠货款金额属实。
- 2.针对一人独资公司法律特性,主张股东无法证明公私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3.依据法律规定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LPR 的 1.5 倍计算,最大限度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
- 4.抓住被告缺席庭审的法律后果,依托完整证据事实,推动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四、裁判结果
- 1.涉案餐饮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 309623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的 1.5 倍,支付自立案主张权利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 2.该独资公司唯一股东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3.案件受理费由涉案餐饮公司及股东共同承担。
五、案件评析
- 1.交易无书面合同仍受法律保护:长期供货、对账记录、沟通凭证等,可依法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拖欠货款需依法履约付款。
- 2.一人独资公司风险要点: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股东若无法举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利用公司法人身份逃避还款义务。
- 3.拒不出庭将承担不利后果: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据原告有效证据缺席判决。
- 4.商事交易维权建议:企业及个体商户合作中务必保留供货单、对账单、聊天记录等凭证;遭遇拖欠货款及时诉讼,可依法主张逾期罚息,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进行法律援助
浏览人数:2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