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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颂说热点 | 业主群辱骂 9 岁孩童构成名誉侵权,网络泄愤必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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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重庆渝北区某小区内,9 岁男孩陈某一时贪玩,骑走同小区女童停放的自行车。孩子奶奶发现后,当即责令孩子将车辆放回原处,男孩已将自行车归还至小区指定位置。


当晚,女童家属刘某因此事与男孩家人发生纠纷,经民警调解后矛盾仍未化解。刘某随后在小区业主群、微信朋友圈等公开网络平台,持续发布针对陈某的侮辱性内容:


  • ●使用 “小偷”“偷儿” 等定性孩子行为;
  • 使用 “猪狗不如”“上梁不正下梁歪” 等侮辱性语言;
  • 公开孩子家门牌号、扬言 “让学校都认识你这个小偷”,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男孩家属不堪其扰,依法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


  1. 1.刘某立即删除全部涉未成年人侵权言论与信息;
  2. 2.在朋友圈、业主群、相关账号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3.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 元、律师费 5000 元,合计 7000 元

法院指出,孩子行为虽有不当,但年仅 9 岁,认知尚未成熟,可通过沟通、教育、报警等合法方式处理,严禁采用侮辱、贬损、公开曝光等极端方式。刘某在民警已告诫不得过激言行的情况下,仍持续发布侵权内容,明显超出合理限度,降低孩子社会评价,已构成对未成年人名誉权的侵害


二、法律解读:辱骂未成年人为何必须担责

一)核心法律依据

  1. 1.《民法典》第 1024 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2. 2.《民法典》第 1000 条:侵害人格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3.《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未成年人名誉、隐私、人格尊严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禁止通过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网络欺凌等行为。

(二)本案构成名誉侵权的核心要件

  1. 1.存在违法行为:使用侮辱性言辞、公开定性 “小偷”、泄露住址、威胁告知学校,属于公然侮辱、贬损人格。
  2. 2.指向特定主体:明确指向 9 岁男孩陈某,可精准锁定。
  3. 3.造成损害后果:导致孩子社会评价降低,生活、心理受到负面影响。
  4. 4.主观存在过错:经民警告诫后仍持续发布侵权内容,故意明显。

(三)侵权人需承担的三重责任

  1. 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删除内容、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开支。
  2. 2.行政责任:公然侮辱他人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拘留、罚款。
  3. 3.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律师提醒

  1. 1.未成年人有错宜 “教育”,忌 “羞辱”

    孩子行为不当,可通过沟通、批评、联系监护人、报警、求助社区或学校等合法途径解决,严禁公开辱骂、曝光信息、实施网络暴力。


  2. 2.网络群聊≠情绪宣泄场

    业主群、朋友圈、短视频评论区等均属于公开或半公开空间,发言需守法守德,侮辱、诽谤、泄露隐私均可能构成侵权。


  3. 3.遭遇网络辱骂、曝光,这样维权
  • 第一时间截图、录屏,固定群聊记录、发布链接、评论内容等完整证据;
  • 要求侵权人立即删除、停止传播、公开道歉;
  • 向平台投诉举报,申请下架、屏蔽、封禁侵权内容;
  • 河南颂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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