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况
2016 年 9 月,谈某在骑摩托车上班途中,行经路面沉降区域时车辆失控侧翻,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谈某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家中有年迈父母及两名未成年子女,家庭经济陷入绝境。
事故发生后,因客观原因交警部门无法划分事故责任,谈某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被以 “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 为由驳回。此后家属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维权之路长达九年,陷入困境。
2023 年 11 月,家属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湖北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检明确: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时,应遵循有利于劳动者原则认定工伤。2024 年 12 月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5 年 6 月最高法再审改判,判令人社部门限期认定谈某为工伤。
二、办案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 1.交警部门无法划分事故责任,能否直接否定工伤认定;
- 2.事故责任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 3.“上下班途中” 的合理认定标准;
- 4.工伤认定中 “有利于劳动者” 原则的适用边界。
三、法律分析与审理思路
- 1.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仅需初步证明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时,举证责任转移至人社部门,由其进一步调查核实,不得将举证不能后果转嫁给劳动者家属。
- 2.有利于劳动者原则穷尽调查手段仍无法查明责任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本案人社部门未履行调查义务即驳回,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 3.上下班途中认定
无需限定为最优路线、最短距离,只要路线合理、时间合理,即符合 “上下班途中” 要件;事故责任不明不能作为否定工伤的唯一理由。
四、法院判决
- 1.撤销此前相关判决;
- 2.判令当地人社部门在限期内对谈某伤亡作出工伤认定;
- 3.认定谈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五、案件典型意义
- 1.填补司法空白:明确事故责任无法划分时,仍可依法认定工伤,打破 “责任不明不认定工伤” 的误区。
- 2.厘清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得加重劳动者及家属举证负担。
- 3.坚守立法本意:彰显《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核心价值,体现司法温度。
- 4.统一裁判标准:为全国同类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案件提供权威指引。
六、法条链接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2.工伤认定相关司法解释: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推定。
七、颂威律师提示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责任是否明确,均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保留好考勤记录、通勤路线、就医记录、事故证明等证据。如遇工伤认定被驳回,可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检察监督等途径维权,切勿放弃权利。
河南颂威律师事务所专注劳动争议、工伤维权、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以专业力量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助力每一位当事人依法维权、获得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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