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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颂威案例】独资餐饮公司长期拖欠货款,律师精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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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系依法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主营米面粮油、农副产品等批发零售业务。自 2017 年起,原告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建立长期供货合作,由原告持续向该餐饮公司供应米面粮油等食材货品,双方约定按月定期结算货款。


合作前期,餐饮公司尚能按约及时付款,双方建立良好合作信任关系。后期该餐饮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开始长期赊购货品、拖延结算。经双方微信对账确认,截至对账日,餐饮公司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共计309623 元


此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上门沟通等方式催要欠款,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无奈委托我方律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经查,涉案餐饮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案件立案后,两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二、办案思路

  1. 1.固定完整交易证据

    梳理多年供货记录、微信对账记录、沟通催款聊天记录、交易往来凭证,完整锁定买卖合同关系及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形成完整证据链。


  2. 2.精准锁定责任主体

    查实涉案公司为一人独资公司,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独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3. 3.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依据民法典违约责任规定,主张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1.5 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全面维护当事人资金占用损失。


  4. 4.依法适用缺席审判规则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由被告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三、裁判结果


  1. 1.涉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309623 元及逾期利息;
  2. 2.公司唯一股东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3.案件受理费由两名被告全部负担。

四、案件评析与典型意义


  1. 1.一人独资公司股东并非有限责任 “护身符”
    自然人独资企业,若股东无法举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就要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

2.长期赊销供货务必留存对账凭证

商事合作中按月结算、赊购供货十分常见,务必保留送货单、微信对账记录、催款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一旦发生拖欠,可直接作为诉讼定案依据。


  1. 1.被告拒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

    欠款纠纷中不少债务人刻意逃避、拒不到庭,但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不会因被告缺席而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2. 2.专业律师助力全额回款

    我方律师精准梳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不仅帮当事人追回全部拖欠货款,还成功追究独资股东连带责任,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为同类商贸供货欠款纠纷提供典型参考。

河南颂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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